会员登录| English|加入收藏
  • 资讯
  • 公告
  • 会员
  • 政策
  • 活动
  • 首 页
  • 星空(中国)概况
  • 星空(中国)领导
  • 星空(中国)党建
  • 星空(中国)动态
  • 星空(中国)活动
  • 会员风采
  • 行业资讯
  • 团体标准
  • 政策法规
  • 星空官方入口
  • 协同发展中心

政策法规

  • 部委政策
  • 地方政策
  • 公告通知
  • 十八届三中全会
  • 聚焦2014全国两会
  • 丝绸之路文化带
  • 聚焦2015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16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17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党的十九大
  • 聚焦2018年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19年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21年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22年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23年全国两会
  • 聚焦2024年全国两会

您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地方政策 > 详细内容

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

2013/09/17 00:00:00 文章来源:上海市知识产权局
分享到:  
大中小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,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《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和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》的精神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工作,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宗旨,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,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,提高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护和管理能力,增强科技和经济竞争力。

  第三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,遵循“自愿申报、择优认定、动态管理、公平公正”的原则,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。

  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。

 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管理。

 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

  第五条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。

  (二)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,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,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;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;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。

  (三)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%以上,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%以上。

  (四)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,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%以上。

  (五)对30%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;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。

  (六)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,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,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。

  第六条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。

  (二)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,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;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,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;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%。

  (三)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%以上;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%以上;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、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。

  (四)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,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,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%以上。

  (五)对50%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;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,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,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、咨询、代理、商用化、培训、法律等服务。

  (六)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,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,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。

 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定流程:

  (一)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;

  (二)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园区根据通知要求,提交申报表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、创建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;

  (三)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必要时安排答辩,形成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;

  (四)经审议通过的试点、示范园区名单,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

  (五)公示有异议的,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,核查属实的,不予认定。公示无异议的,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。

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

 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期限各为3年,期满后进行验收。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要求整改,一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。

  第九条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的指导,跟踪试点、示范工作方案执行情况,以确保园区试点、示范工作达到预期目标。

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取消试点、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撤销称号:

  (一)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、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。

  (二)发生重大群体性、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  第十一条 被撤销试点、示范称号的园区,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。

  第四章 扶持措施

 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:

  (一)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的,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。

  (二)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、业务培训等活动。

  (三)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、制度建设、知识产权评议、专利数据库建设、重点企业专利分析、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。

  (四)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。

  第十三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、示范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给予1:1配套工作扶持经费。

  第五章 附则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。

Replica watches recommended by the American Cultur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

©2013 版权所有:星空官方入口备案号:京ICP备13042130号,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2754号 网站简介| 联系我们| 广告服务| 招聘英才| 网站地图       

三亿体育·(中国)官方网站 | 爱体育 | kok网页版中国(中国)网站 | 乐玩在线注册 | 星空平台 | 星空网页版登录入口 | 球友会在线 | 千亿买球 | 九游在线注册 |